元旦后,一批垃圾分类相关地方立法陆续施行
浏览量:1749次发布时间:2019-01-16 15:23:19

元旦后,一批垃圾分类相关地方立法陆续施行。其中,《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生活垃圾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重庆市将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六条。《条例》明确不分类即违法,对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6日,常州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积极探索政府组织、市场运行的推进机制,综合运用宣传指导、激励引导、考核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通过奖惩结合两方面,全力促进常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具有覆盖面广、层次感强的特点。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9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设总则,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8月31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推动和引领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力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条例》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处理;餐厨垃圾应当交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8年8月31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分八章四十八条,对于规范太原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解决我市生活垃圾治理中面临的难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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