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被否案例时有发生。
环保压力下,对地方政府来说,危废已成为“烫手山芋”。近年来,多省市已出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和要求。主要转出大省鼓励外运,转入地跨省接收政策正趋严。以上文提到的江西省和湖南省为例,两省份政策规定如下:
江西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严禁处置类危险废物跨省移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
接受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
拟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
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
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
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
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湖南
《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中指出:
根据“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禁止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坚决杜绝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和进行无害化处置。
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利用,在我省危险废物现有利用能力富余的前提下,对运输、贮存和处理过程环境风险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利用类危险废物推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与兄弟省份沟通协调,为本省处理有困难的危险废物寻找出路。
不接收以焚烧和填埋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不接收以贮存为主要措施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
5月25日,针对强化危废监管及利用处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等内容,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要求各省级政府对危废产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实施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方案要求,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这一规定相当于为省域内危废“处与产”平衡划定了一年的时间线!
方案与2020年10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跨省转移危废的规定有承接之处,征求意见稿提出,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据了解,我国危废因种类繁多,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置技术,供需种类错配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危废行业长期存在区域处置能力不平衡,处置能力缺口较大等问题,经过审批的危废跨省转移成为一个暂时解决的地域性危废处置缺口较大的方法。
以山东省为例,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山东省总利用处置危废能力达到674.6万吨/年,而当年山东危废产生量为1045万吨。2019年山东共利用处置危废1150.8万吨(含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其中,企业通过生产设施或自建危废利用处置设施自行利用处置581.5万吨,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569.3万吨”。
制图:中国固废网
据中国固废网此前的报道,山东为实现危废处置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废处置体系,同时也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引导企业市场行为和社会资本理性投资,要求辖区内各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各类危废处置能力缺口,提高危废处置效果,完成区域内危废综合利用能力趋向合理布局的目标。据山东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山东危废经营企业总利用处置能力1466.4万吨/年,其中利用能力1118.7万吨/年,危废利用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可以预见,《方案》的提出将加快各区域危废处置能力的不断提升完善,省域内将基本具备供需平衡能力, 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实现总体匹配之后,危废跨省转移或将被更严厉限制。
E20固废产业研究中心负责人潘功指出,在危废行业发展前期存在区域处置能力不平衡,处置能力缺口较大等问题,两害取其轻,跨省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域处置压力,让一部分危废在跨省转移后得到了妥善处置。随着各区域危废处置能力的不断提升完善,危废行业发展日趋成熟,各地危废处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部分地区仍存在某些品类的处置缺口,但已基本具备区域内供需平衡能力,省内的协同处置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某些区域不平衡问题。随着跨省转移政策更加严格并明确,大部分危废将在省域内消纳,跨省转移将仅限于资源化价值特别高的危废,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才有可能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