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市政府规章《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部门职责分工、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捐资认养、保护技术、工程避让等难点问题,有利于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的古树名木资源丰富,全市现存古树54197株,其中一级古树1907株,二级古树7564株,三级古树44726株,名木16株,古树群落1126个,资源总量占到全省的1/5(全省274455株)。近年来,通过申报全省、全国“最美古树”系列评比,我市已挖掘出古树名木资源一系列古树之最,如:景宁大漈的柳杉、松阳大树后村的南方红豆杉被全国绿湿委、中国林学会评为中国最美柳杉和最美南方红豆杉,莲都区路湾村古樟树以1600年“高龄”被评为“浙江最老古树”等等,成为了丽水古树名木“形象代言”。
社会公众如何参与保护古树名木?
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保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一定期限的标注权、署名权。
第十七条:对保护古树名木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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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